封建社会时期的教令权是什么有何思想渊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1日 点击:[16]人次
封建社会时期的教令权是什么?有何思想渊源?
教令权,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与伦理的重要体现,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叶茂。封建社会末期旧的法律体系彻底瓦解,教令权也消失在法律制度之中。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古代的教令权,指的是家长对子孙进行教育、命令的法律权力。其思想渊源是中国传统的孝道观念。其主体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义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义父母、继父母、改嫁的母亲。教令权指向的对象包括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义子、义女等。中国古代的教令权法源远流长。最迟在汉代已有教令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晋朝的教令权法对教令权的主体、违犯教令权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做了明确规定。此后南北朝、隋朝的律典均没有流传于世,不过其精神和内容与晋律一脉相承,因此应均有教令权法的规定。在传世律典中,目前所知最早对教令权予以规定的是唐律。
唐朝的教令权法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发展、变化,为此后各朝的教令权法奠定了基础。宋朝的教令权法基本沿袭唐朝。元朝法律并未像唐宋律一样对违犯教令做出明确规定。明朝的教令权法主要沿袭唐宋法律,但对违犯教令的处罚相对较轻,是清朝教令权法的蓝本。
汉代自建立之初就确立“以孝治天下”的原则,与此同时,《孝经》在这一时期成书,它在孝道思想中增加了臣子对君主的义务,孝道不再单纯指“善事父母”,《孝经》的问世标志着孝道思想的转变。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法律制度与儒家礼教结合,实现孝道的纲常化。
西汉时期不孝罪的规定与唐代的规定已十分相似,换句话说,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孝罪基本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法律对祖父母、父母怒杀、殴杀和故杀子孙的罪行,制定了相应的刑罚。除此之外,子女对父母的不孝、不恭、不敬等行为,也在法律严禁范围之内。北魏灭亡后,北齐对北魏的法制继承较多,并对隋唐法制影响深刻。
唐朝“引礼入律”,《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子孙违犯教令”罪。此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沿袭罔替。
结语
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古代社会家长的教令权可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中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制要求,卑幼的婚姻要听从家长的安排。
《大清律例·婚姻·户婚》门下的“男女婚姻”条将这一礼制规定为法律,这也是家长教令权的一个表现;又如中国古代的家庭实行“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尊长健在时,子孙不能另立户籍,分家析产,这一规定保证了家长对于家庭的财产权,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极大地暗含着家长教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