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的生活常识是什么军嫂探营顺便带了一堂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点击:[11]人次
知道吗,就是
曾经“年轻的”90后
如今也已近而立之年了
而这意味着在咱们军营里
适婚的男儿愈来愈多了
科普一些“军婚”常识
可谓是势在必行
日前,一名来队军嫂
就为武警广西总队医院
的官兵上了一堂精彩的
“军婚”法律常识课
走,看看去
文丽琼
这位军嫂名叫文丽琼,是一名律师。担任该部法律顾问以来,她以其过硬的能力素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部队全面停止对外有偿服务等重大任务中,发挥了“决策参谋”和“维权尖兵”等作用,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平日里,她很关心支持丈夫工作,去年还被总队表彰为“最美军嫂”。
在授课中,军嫂文丽琼
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
结合自身业务知识及工作经验
对军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进行了授课辅导并现场答疑
在这小编也从中挑选了
几个战友最关心的
“婚恋问题”
什么是“军婚”?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具体来讲,是与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转业已移交地方的干部(士官)、国防生、部队文职人员(文职人员,不是文职干部)的婚姻不属于军婚,而转业待安置干部(士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校生的婚姻属于军婚。界定的方法,以“是否拥有军籍”判定。
另外提示一点:《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至第6条分别规定:(第3条第2款)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第4条)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2款)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6条,是对强奸罪的规定。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情形,构成了重婚罪。这种情况,法律上叫“法条竞合”。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定破坏军婚罪。
重婚罪最高判两年,而破坏军婚
罪最高判三年,判罚更重,这是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就肯定离不成吗?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那么,怎样才算“重大过错”呢?
《婚姻法》解释(一)第23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三项是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离婚时,军人退役安置费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年平均值”,指的是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打个比方,张峰18岁入伍,30岁结婚,40岁离婚,43岁自主择业,发放到他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39万元,那么,他们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多少?
10年×[39万元÷(70-18)年]=7.5万元
注意: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刚才讲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简单地等于军人退出现役时领的全部的钱。
讲座为官兵提供了一系列
管用、实用、有用的法律指导
博得现场一阵阵热烈的掌声呼声
而活动后,文丽琼还就官兵
们的困惑不解现场解答
让大家都受益匪浅
不知这场“科普”
你是否也有守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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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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