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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活常识经验交流法官是如何将生活经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点击:[15]人次

【案例】以符合生活常识适用侵权事实构成,达到证明目的。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3月22日最高院第二次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具体到本案:

首先,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过程自2018年11月19日微信下单起,当天进行了采购订单交换和顺丰快递邮单回转,其中电子采购订单含有的影领公司印章不清晰。后旺福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公证收取货物及收货单,收货单载明影领字样。最后凯木金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影领公司通过银行支付等额货款。而影领公司并未就该笔货款提出质疑、发起回退亦或提出对应其他交易的主张及证据。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自述,影领公司一直与凯木金公司存在集成电路芯片的交易往来,影领公司具备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与机会。因此,在案证据已经形成了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为影领公司的证明力。

其次,影领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销售,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且针对2018年11月22日其与凯木金公司的18590元货款交易未能提供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同的送货单、订单或发票予以反驳,因此,影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旺福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综上,原审法院判定影领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影领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对侵权事实的认定上,法官对“生活经验法则”运用归属于证据裁判中的一项内容,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生活经验法则”属于免除举证范围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二、为弥补法律空白。

由于社会生活纠纷类型繁杂多样,仅凭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根本无法实现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仅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机械判断,很容易有失公允造成不公,利益严重失衡,因此才有了“生活经验法则”补充法律空白的作用。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日常生活经验成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此为程序方面的规定。

2.2021年《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

第三、减少不必要的举证事项,节约司法资源

202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章证据中,进一步规范了举证责任分配、默认规则、证据收集程序、举证期限以及瑕疵证据的补全等。

但与商事经济纠纷严谨性质不同,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多属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纠纷,如果此类纠纷一概适用严格的举证责任,一则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再者诉讼程序也将可能被无限期地拖延。

“生活经验法则”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属于对法律空白的弥补,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同时,以法官个人内心最符合社会普通大众理解的程度去善意解释和运用规则,节省了诉讼成本。从代理人角度看,正因为法官有对此规则的灵活运用,所以在庭审证据的把握上更应该严谨对待,只有在己方做到“穷尽一切举证手段而不得”的情形下,法官才更容易倾向于依据生活经验法则判令对己方有利的判断,当然,该规则也同样适用反推,即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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