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属于什么专业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投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点击:[13]人次
双方签订某服务协议,发生纠纷时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声称该服务协议实质属于借贷合同,被告应当还本付息;被告坚持该协议为投资合同,原告应自担投资风险,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如何准确定性相关纠纷案件,透过合同标题形式探寻合同的真实面目,北京李迈律师团队债务纠纷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的实质如何界定。
民间借贷
|案情介绍:
原告与某网络公司双方签订某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投资5万元,投资期限自2016年7月起满1年整,同时约定投资收益为合同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投资的本金和约定利息。但原告交付投资金后并未得到合约所约定的相应收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服务协议为借贷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约还本付息。而被告辩称该协议属于投资合同,原告自愿投资,自甘风险,被告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
|案外说法:
对争议案件的实质予以准确定性是法院依法审理和做出判决的前提与基础。尤其针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以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掩盖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以变相规避政府税收、监管,以及法律对借贷利率等方面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首先可明确该案为合同纠纷,但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义务、裁判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应当明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真实性质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
本案主要争议为该合同是投资合同还是借贷合同。投资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另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方相应收益回报。投资的主要特征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同收益,即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的可能。借款合同则是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还款付息,不会有额外的收益,但也不需要承担风险,即具有“保底”的特点。
案涉的服务协议约定了原告投资数目,但未约定原告可以参与相关项目的经营管理和相关投资风险条款,不符合投资合同的一般认知和特征;协议约定了原告获得收益的方式为合同期满后还本付息,同一般接待合同的还款条款相同,表明该服务协议的“投资方”只获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风险。
综上可知,案涉服务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其实质属于借贷合同,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依约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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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迈律师普法: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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