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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维修间汽车库修车库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点击:[10]人次

根据修车库车位数和总建筑面积分为Ⅰ、Ⅱ、Ⅲ、Ⅳ类。见下表

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 个。

03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

(1)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2)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04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05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 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 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06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

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08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 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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