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精诚电器销售维修中心贪玩受伤引纠纷公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9日 点击:[11]人次
安陆法院 董志新
当前,未成年人受伤事故频发,纠纷日趋增多。由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事故发生亦带有偶然性,加之行为人事先无通谋,往往都是出人意料的发生损害行为结果,审理中常常出现一些诸如主体特殊性、勿为模式认定等难以把握的问题。近期,安陆法院李店法庭裁决的一起未成年人受伤侵权案件正好回答了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2日,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门口举办宣传促销活动,为了促销活动,该公司工作人员架设了用鼓风机吹风的拱门设备。
当天下午3时许,8岁的严某在该促销场所玩耍,发现拱门底端与鼓风机连接处的拱门上有个小洞,遂将右手伸进去,不慎被鼓风机绞伤。严某受伤后到安陆市普爱医院检查,用去385.93元。后转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住院治疗,用去诊断费881.78元,住院8天,住院费13722.4元,医疗费合计14990.26元。
2019年5月13日,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鄂孝感精诚【2019】临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严某人体损伤目前不构成等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前期医疗费凭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作为赔偿依据;后期医疗费:右手示指断指再植康复治疗费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当事人处理时选择:(1)凭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2)如需提前结案,右手示指断指再植康复治疗费预计2000元。严某为此用去鉴定费1200元。经审核,严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4990.26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8天×50元);鉴定费1200元;护理费8452.61元(34280÷365天×90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合计28842.87元。
【法庭裁判】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存有业务往来,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销售该公司的手机。案发当日,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门口举办手机宣传促销活动,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陈述该宣传促销活动系由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举办,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抗辩这一事实,本案无证据证明该宣传活动与被告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有关,故认定该宣传促销活动的举办方为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安陆市李店某通讯部非事发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应担责。
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此次宣传促销活动举办方、组织者,应对活动期间安全负责,并应采取周到细致的安全措施(如设立警示标志等),杜绝和预防不安全的险情发生。严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宣传促销活动场所,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进行管理和告知注意事项,以至严某出于好奇心将右手伸进拱门小洞导致受伤。严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受学校法纪安全教育并受家长日常教导,应当辨明该处非玩耍场所,但其将所学知识置于脑后,贸然触及不该触及的地方致其受伤,严某的贸然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担责70%;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如设立警示标志或及时补盖拱门的小洞或者制止严某到该处玩耍,完全可以防止事故发生,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对其不细致行为承担30%次要责任。据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上饶市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严某赔偿8652.86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内容。
【法官后语】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履行安保义务(警示标示、专人管理等),如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发育、养育、涵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或不当行为,以减少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