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的宝宝归谁养好一些(法律科普—婚姻:离婚如战场,孩子归谁养?)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点击:[10]人次
基本案情
“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魏圆圆案”在微博上激起了巨大的反响:法院一反常态地将仅有一岁半的孩子判给了男方。网上普遍质疑:莫非法官在判决时仅考虑男方有北京户口和海淀区学区房?今天来剖析一下解除同居关系或者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问题1:未婚生育是否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答:不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参照婚姻关系处理。并且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歧视,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问题2:一方有户口有学区房,法院一定会将孩子判给这一方吗?
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经济基础是否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虽然经济基础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归属时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因素。有个同样来自于北京的典型案例:刘女士和赵先生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八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因聚少离多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执。赵先生说自己博士毕业后开有手机软件公司,身价上亿,月薪丰厚,能够给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刘女士说自己是名教师,虽然没有赵先生赚钱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还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女儿。北京市二中院的杨法官表示:“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很多离婚案件会出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学等方面条件好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物质条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杨法官称:“法院在子女抚养这个问题上,还是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如日常的陪伴、对孩子的照顾、跟孩子的沟通交流这都是我们综合考虑的因素。”
问题3: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怎么判?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双方协议由父方抚养、有其他不宜抚养的原因等,子女可以随夫方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或母方有以下情况的,会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多年,且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有能力帮忙照顾的,也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因为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到八周岁,所以实践中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都会考虑)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父母双方都想抚养孩子或者都不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商议“轮流抚养”来解决。
问题4: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会失去子女抚养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长短是处分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拒绝另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这次的魏圆圆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2019年3月1日之前,由父方抚养孩子时,母方的探望权基本能够得到保障,而原告(魏圆圆,母方)擅自将孩子抱走后,拒绝被告(父方)探望,同时将被告及其家人的电话拉入黑名单,也拒绝被告与其联系,随经本院主持调解亦不同意被告对孩子进行探望,故如果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则被告对孩子的探望权可能面临无法保障之虞。”综上,法院做出裁判,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
解除同居关系或者离婚案件中,有时男女朋友或者夫妻双方彼此气氛都会剑拔弩张,甚至做出不理智的事情。但是,孩子是无辜的,无论如何,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爱护,因为对另一方的不满或怨恨而擅自剥夺孩子与另一方见面、相处的权利,法院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会持不赞同态度,因而当事人会在争夺抚养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总而言之,没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无论怎么处理都会使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在解除同居关系或者离婚纠纷中,一定要注意照顾孩子的情绪,谨慎处理,将伤害降到最低。
参考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作者: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朱妍静
主编: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李晶
图片:网络
排版: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田蓓蓓
美国辛辛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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