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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狗人把人咬怎么起诉狗伤人如何确定责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山东东营的女子朱某在自家别墅院里收拾院子,突然有两个人进入院里。

朱某问道:“你们是谁?来我家做什么?请你们出去。”

进来的华某夫妇说:“我们是进来看房子的。”

朱某正感到疑惑时,华某已经来到落地窗下面。窗户下面有一个狗窝,一条狗从窝里突然窜出来,华某被狗咬得惨叫了一声。

朱某冲到狗窝前把狗制止住了,华某说:“我被你的狗咬了,你要赔钱。”

朱某说:“我与你不相识,你不请自来被狗咬了,还让我赔钱?没门!”

华某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与朱某交涉,朱某迫于无奈,给了华某夫妇200元钱。华某夫妇走后大约一个多小时,二人再次返回,说:“你赔我200元太少了,你再赔我5000块钱。”

朱某顿时怒了,说:“不给,你们是讹诈!”

双方越吵越凶,最后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民警说:“你们之间的事是民事纠纷,双方既然不接受调解,你们就去法院解决吧。”

华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3067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朱某认为:“华某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我家院子被狗咬伤,属于他个人的责任,我已经给了他200元,不同意再给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朱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饲养的狗造成了华某的损害,应当依法对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华某未经朱某同意或邀请,擅自进入朱某家中,造成自己被朱某饲养的狗咬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朱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判决:“朱某承担华某损伤80%的责任,赔偿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93元,华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之后,朱某提起了上诉。朱某认为:“华某夫妇二人,未经自己的允许和邀请,擅自进入自己家中,侵害了自己的住宅安宁权,属于违法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华某进入自己的院子后,在狗窝附近站了一段时间,华某肯定挑逗了狗,因此才激怒了狗并遭到狗的攻击而受伤,应该自由承担狗咬伤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其管理的人或动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源,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有控制和管理这一危险源的能力。本案中朱某没有控制管理好危险源,造成华某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上诉人所称:是华某挑逗了狗,才导致狗攻击华某,华某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无法证明事实主张的一方,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朱某不能举证证明华某在案发现场实施了挑逗狗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请求,维持了原判。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狗伤人案件,在此案的审判中有几个原则值得养狗者注意:

一、狗是危险源,随时都可能造成对他人的伤害。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许多爱狗人士主张“狗是人类的朋友,应该爱护狗!”

这个案例又一次证明:狗根本不是人类的朋友,只是狗主人的朋友。狗对所有的陌生人来讲,都是危险源。这是因为狗天生具有对陌生人的攻击本能。无论是陌生人,还是同类狗、还是其他动物,都会被狗视为敌人。对敌人发动攻击,是自狗从狼被驯化为狗以来一直所保留的本能。

由于狗只对自己的主人亲密,与自己的主人是朋友,所以,法院认为: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有控制和管理这一危险源的能力。所以说,法律规定了狗伤人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只要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的狗伤人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法律就会把狗伤人的责任归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二、法院在审理狗伤人的案件中,在适用无过错归责时,还要审查受害人有无挑逗狗的过错,并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因为狗虽然对陌生人有攻击性,有时这种攻击性可能会与挑逗者的不当行为有关。狗的特性是遭到挑逗或攻击时,它会暴发出较强的攻击力,越是在主人面前,这种攻击性越强。这也是法律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束缚狗的义务。即在院落里养狗应当关闭院门或用绳子束缚,出门遛狗时,必须要用绳索对狗束缚,这是防止狗攻击他人的前提。即使有些种类的狗性情温柔,不具有攻击性,狗的主人对狗予以管束的义务也不可免除。

三、在人狗冲突案件中,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免责或部分免责的举证义务。

我国的侵权民事审判适用双方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因为自己受到了狗的攻击而损伤,发生诉讼后,受害人只能能向法院提供自己因遭到狗的攻击而受损伤及有明确的损害后果,原则上就可以得到法院的保护。

然而,当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主张自己免责或者可以部分免责时,只能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则不可以免责或部分免责。本案的朱某虽然向法院抗辩“是华某自己挑逗狗遭到狗攻击而受伤”,但朱某只能证明华某没有经过自己允许进入自己的院子,而不能证明华某有挑逗狗的行为,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判决朱某承担华某80%的损失,而判决朱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其实,侵权赔偿案件适用三项原则,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原则,三是法律规定的可推定过错原则。在狗伤人的案件中,只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如果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与受害者均无过错,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狗伤人就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而受害者无过错,适用过错赔偿原则。如果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伤害后果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也适用过错赔偿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

某地一人养猪场里有两条已经登记的护院狼狗,养猪场内有悬空铁线可以让受到管束的狗在场内活动而不能跑出养猪场。当地有窃狗者利用养猪场主某天晚上出去参加酒宴之机,向养猪场内投放毒药将两条狗毒倒后,他进入养猪场准备将两条狗偷去卖狗肉。结果,两条狗突然醒来,将偷狗者咬伤致死,两条狗最后也毒发而死。

死者家属以无过错原则要求法院判决养猪场主赔偿自己丈夫的死亡损失近百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按照过错原则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起诉,按照无过错原则,判决养猪场主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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