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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养狗2022新规养犬人士请注意扬州出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狗狗素来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随着市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犬。“汪星人”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引起了诸多问题,如何依法、文明养犬成了养犬人的必修课。

近年来,因为不栓狗绳引发的纠纷日益剧增,矛盾不断升温,为此,政府出招了。

近日,据扬州市公安局获悉,扬州将实行《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对养犬扰民、纵犬伤人、携犬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的管理要求,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涉犬问题。

文明养犬是市民良好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道德诚信的体现。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广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

为加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推进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日前,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文明办、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扬州市城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明确规定: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个人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携犬出户应当系犬绳、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携犬出户应当佩戴犬牌,违者,将视为无主犬收容。

禁止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违者,将依法处罚。

养犬人应履行看管责任,未尽责任,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不能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或送至犬只留检机构处置。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通告中表示,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造谣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扬州市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比如,“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经犬只留检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绝认领被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倡导文明养犬,早在2007年,南京市就实施了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动物防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接种狂犬病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病传播。

希望各位爱狗人士,都能遵纪守法,文明养狗,共同建造一个文明城市。

来源:中国新闻网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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