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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西路养多少只狗不违法合肥警方多措并举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宠物热”也在持续升温,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等问题数见不鲜,涉犬纠纷也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难心事、烦心事。特别是犬只伤人事件和因养犬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专项行动”成效明显

今年8月以来,合肥市公安局会同市文明办等单位在全市开展“不文明遛犬专项行动”,大力打击遛犬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自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处理遛犬不拴绳行为296起,捕捉流浪犬97条。

经过大力整治,犬只伤人、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等警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相比2018年的犬只伤人警情、因养犬引发纠纷警情的上升幅度分别下降了23个百分点和21百分点,专项行动取得较好的成效。

多措并举开展养犬管理

合肥公安基层执法单位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管理主力军的作用。

高新公安分局在高新管委会统一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宣传发动到位、整治处罚到位、长效机制执行到位,深入推进文明养犬工作,通过处罚违法养犬行为人与收容流浪犬相结合,取得良好效果,涉犬警情大幅下降。

瑶海公安分局与街道、社区协调作战,积极作为,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等法律,处理和调解涉犬纠纷,并将辖区一流浪犬收容养殖场所清理出去,周边群众拍手称好。

严格执法推动文明养犬

合肥市公安局基层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文明养犬巡查,加大对遛犬不栓绳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阻碍民警在处置犬只伤人事件或涉犬纠纷中执行职务的行为严厉打击。

2019年11月17日上午,包河公安分局常青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文明养犬巡查,民警在瀚海星座和江淮化肥厂小区门口查处两起遛狗未拴绳案件,对当事人现场给予罚款100元处罚。

12月1日下午,庐阳公安分局亳州路派出所联合街道、城管、动物保护组织,在畅园新村开展文明养犬巡查,共捕流浪狗4条。12月2日下午,庐阳公安分局安庆路派出所联合街道在淮河西路开展巡查,共捕流浪狗5条。近几日,庐阳公安分局在街道、城管、动物保护组织的配合下,共收容各类流浪犬20余条。

瑶海公安分局三里街派出所自11月底以来,持续联合街道、城管等部门,每天出动20余人次,在三里街辖区各小区、街面流动巡查,共收容流浪狗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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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新站公安分局七里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淮南路天水家园有人被狗咬伤,双方发生纠纷。接警后,七里塘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了解:汪某某遛狗没有拴绳,将张某咬伤,民警遂将双方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在带回派出所途中,汪某某对民警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不满,多次辱骂民警,到达派出所后,汪某某突然抓住民警上衣,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的颈部、头部,造成民警受伤。11月28日,汪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九日,并对其遛犬不拴绳的行为罚款100元。

市民群众支持“专项行动”

“养狗”是基于个人选择的自由,可这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自由的边界应止于“宠物狗”进入公共空间的时刻。这时,养狗人理应承担起他“自由”选择所产生的“义务”,管理好自家犬只,不给其他居民造成困扰。

12月5日下午,多名记者随民警前往政务区某小区,随机采访了物业人员和部分业主,受访人员纷纷表示对“不文明遛犬专项行动”表示理解和认可。“我家这只狗养了好几年了,很有感情,每天都出来带它遛几圈,但是我一直都栓绳,怕万一伤着别人,对自己对他人都不太好”,一位正在遛犬的大爷说。一位带着孩子散步的年轻妈妈认为:“平时在小区带孩子散步,在看到没有栓绳的狗和别人同时带着几只狗出来时,都要躲着远远的,生怕孩子被咬,我支持文明养犬,更赞同一户只养一只犬。”

在法律范围内规范养犬

养犬该怎么养,法律如何规定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近日,《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显示,合肥市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该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禁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条例(草案)》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和防疫,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可以处每只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或者销售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可以处每只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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