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狗用户优秀典型案例展播第6期养狗人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南开法院始终对案例调研工作高度重视,审管办精心筹备,干警积极参与,推荐多篇刑事、民事案例参加天津市案例评选。今年以来,成功入选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案例、天津法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等案例评选。南开法院公众号推出“南开法院典型案例展播”专栏,发布多个审执典型案例。下一步,南开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努力挖掘案件中的法律精髓,繁荣司法案例研究,助推审判质效提升。
一、家养藏獒的烦恼
(图片来源于网络)
张某某家住天津市区某小区楼宇一楼,在一楼阳台下放置一铁笼饲养藏獒一条。居住在其楼上的王某路过铁笼看到藏獒就伸手挑逗,没料被藏獒利爪探出划伤,王某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张某某认为笼养藏獒已经尽到了看管的责任,王某被狗划伤系其个人故意逗狗所致,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饲养的藏獒犬属于《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范围。张某某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造成王某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违反规定饲养属于禁止名录范围中烈性犬、大型犬的犬主,相较其他饲养小型观赏犬的犬主,不仅违反了各地关于养犬管理的行政法规,需承担行政责任,在动物致害侵权纠纷案件中,也面临了更大的诉讼风险。因为对于烈性犬致人损害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案例中张某某以为“以笼养犬”就能脱责只能说是其“天真的想法”。决定饲养犬只,请切记查询禁止饲养的犬类目录!
二、人碰瓷狗,肇事狗有苦说不出
(图片来源于网络)
赵某及其家人在某饭店就餐过程中,与同在该店就餐的李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赵某诉至法院,除主张李某对其殴打致伤的侵权责任外,还主张在冲突过程中被李某当时携带的宠物泰迪狗咬伤。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调取的饭店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赵某用右手攫取李某女友怀中泰迪狗并将其甩向地面,过程中泰迪狗发出惊叫,之后赵某持续大喊“狗咬我手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通过监控录像显示的事发过程可以看出,赵某主动将李某的狗从李某女友怀中抓取并抛向地面后大喊被狗咬手了,故即使其在此过程中被狗咬伤也系赵某故意将自身置身于危险境地,对此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对赵某该部分诉请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过去开车碰瓷不少见,现在养狗也可能会遭遇“碰瓷”。发生狗咬人事件后,一些犬主往往出于愧疚歉意和息事宁人的心态答应被咬者的赔偿要求,殊不知是让自家的“肇事狗”蒙受了“不白之冤”,甚至助长一些以此为套路的“职业碰瓷选手”。遇到案例中的类似情况,犬主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固定证据,切不可图省事与对方私了。为了您和爱犬的安全,避免碰瓷事件的发生,在携带狗狗出门时要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不给讹养宠物狗之人可乘之机!
三、“狗咬狗”,责任谁来承担?
(图片来源于网络)
马某某在小区内牵绳遛约克夏犬时,与同样牵绳遛柴犬的康某某相遇。康某某的柴犬突然挣脱牵绳向马某某的约克夏犬扑咬,马某某迅速拉起牵狗绳将约克夏犬提起并躲避柴犬,柴犬仍围绕马某某追咬,过程中柴犬撕咬住约克夏犬的右后腿,康某某阻拦未果。当日约克夏犬被送至宠物医院,被诊断为开放性骨折。次日约克夏犬接受骨关节手术,为此马某某支付相应治疗费用。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马某某遂诉至法院。康某某否认柴犬撕咬到约克夏犬,主张柴犬扑咬系约克夏犬挑衅所致,约克夏犬右腿之前就是瘸的。
法院认为,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到马某某将约克夏犬提起躲避柴犬过程中柴犬仍凶猛撕咬到了约克夏犬的腿。相反在两方人狗相遇且间隔一定距离时,马某某牵引约克夏犬的行走轨迹明显有躲避对方的倾向。另外,被告主张原告自认约克夏犬的腿在被攻击前就是骨折的,但在其提交的录音中马某某明确解释了本来的瘸腿和被咬伤的腿不是同一条腿。据此,康某某提出柴犬未撕咬约克夏犬,以及约克夏犬挑衅柴犬、约克夏犬受伤腿此前就已受伤均与在案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在案一系列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被告饲养的柴犬将原告饲养的约克夏犬咬伤的事实。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狗咬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那狗咬伤狗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犬类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切记要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