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装修拆除家装四川一男子在装修时将自家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6日 点击:[0]人次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装修时,将自家的阳台封了起来,结果被物业要求立即拆除。男子认为物业无权干涉业主的家事,于是未予理会。可万万没想到,物业竟将男子诉至法院,而且一审男子还败诉了。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先生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位于28楼的100多平的房子,总价200多万元。在2020年年底交房时,整个小区只有1~4幢楼的阳台是全封的,其他都是开放式的。
高先生家的阳台也是开放式的,而且靠近马路边,平时的噪音很大,灰尘也很多。因此,高先生在装修时就准备把阳台给封起来。为了不影响楼栋的整体外观,他还特地参考了那封闭阳台的4幢楼的样式。
可是当高先生着手开始封阳台时,却遭到了物业的阻止。物业表示,当初在购房时,高先生已经签订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约中明确规定了:“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面积和户数均需达到两个2/3以上业主的同意,并按统一方案实施,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同时物业还表示,小区在交房后曾发起过关于封闭阳台的投票程序,但是参与表决的人数不足规约约定的人数,所以如果现在想要封闭阳台,就得再次发起投票。
高先生看着规约上自己的签字,心里就跟吞了苍蝇一样难受。字的确是自己签的,可他完全不记得有这个规定了,当初也没人提醒过他。
大概是为了让高先生心服口服,之后物业又搞了两次投票,但参与表决的人数依然不够,于是物业就劝说高先生放弃封阳台的想法。
可是高先生认为,如果不封阳台,那阳台完全没办法用。于是高先生不顾物业的劝阻,偷偷地将阳台给封了起来。
结果可想而知,物业对高先生的做法十分生气,于是将高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将阳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
1、高先生既然与物业签订了《规约》,那就应当遵守。
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物业在得知高先生的需求后,又重新为高先生等需要封阳台的业主安排了两次投票,但同意封阳台的人数,均未达到规定人数。
也就是说,物业劝阻高先生不能封阳台的行为,是完全符合约定的,不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高先生将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高先生自然不服,他提起了上诉:
1、我家住28楼,且靠着马路边,如果不封闭阳台,既不安全也不隔音、防尘。
2、我的装修是根据同小区封阳台的楼栋来进行设计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完全一样,并不会影响小区的外观。
3、阳台是我自己家的,是我花钱买的,我有决定如何使用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那高先生是否有权封阳台?二审会出现不同判决吗?
首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本案中,高先生只是把阳台封起来,并没有改成卫生间或厨房。因此,高先生的行为并不违法。
其次,阳台是整套房子的一部分,是高先生专有的。因此,在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危及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下,高先生可以根据需要装修阳台。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高先生和物业事先签订了《规约》,约定封阳台需要投票决定。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除非该《规约》无效,否则高先生就得遵守约定。
但高先生也说了,《规约》是物业提供的,他当时直接签了,并不知道《规约》中有这条规定,物业也未明确告知。
也就是说,《规约》中关于投票决定能否封闭阳台的,属于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法律有明确的要求:
1、提供条款的一方必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对方注意或者理解。
2、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只要高先生能证明物业方没有尽到提醒、说明义务,那这个格式条款对高先生无效。
退一步讲,就算物业提醒了,但对于“两个2/3”的约定,也不合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方面的事务。
也就是说,全体业主不能决定业主专有部分的事项,自然也就无权决定高先生能不能封阳台了。
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即便高先生封闭阳台被认定为违建,物业也无权干涉,只能由执法部门来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高先生封闭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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